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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书面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应于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业务股报告。

二、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局业务股作出书面报告。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业务股书面报告。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局业务股做出书面报告。

五、科室违反本规定未按时上报的,将严格按照《博兴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加倍处罚。


文章分类: 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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