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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一、知情同意指病人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医务人员接诊病人后,要主动与病人或家属沟通,把病情及诊断情况、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利弊、检查项目的检查目的、费用开支、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并及时、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

三、对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方式的患者,要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

四、使用高价格等特殊药品器械时,必须详细告知病人,征得患者或委托人的同意并签名。

五、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三线梯次用药”供病人选择。

六、手术前、创伤性诊断前、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患者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诊治。

七、在病情突变及抢救危重病人时,要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向病人家属通报病情及诊疗计划,使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文章分类: 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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