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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一、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二、医院专家技术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提出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准入政策建议,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三、各科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将本年度计划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报医务科。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由医院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核和评估。

四、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前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书面签名备案。

五、医务科每年年底对已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提请医院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对已经顺利完成20例或满一年且顺利完成15例的新技术,可退出新技术管理;对已失去实用价值或应该停止的医疗技术作出相应结论。

六、申报医疗新技术成果奖:

1、申报科室于年底将所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总结,填写新技术、新项目评选申报表,上报医务科参加医院年度评比。

2、医务科每年年底对已经开展并取得成果且非常有价值的项目授予奖励并向上级部门推介。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章分类: 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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