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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开具医嘱制度

一、常规医嘱一般在上午10:00之前(查房后)下达完毕。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二、医嘱书写顺序是长期医嘱在先,临时医嘱在后。

三、医师开出医嘱后,应当复查一遍。特殊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

四、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

五、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

六、如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来不及通知医师,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补记医嘱。

七、对长期住院的病员,应定期整理医嘱。

八、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虽已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所开的医嘱必须有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由进修、实习医师记录的医嘱必须经上级医师认真核对、签名后方可生效。



文章分类: 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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